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93 号
致: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
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 79 号院 29 号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利虔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4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610,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739%,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67,6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997%。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3,05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57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1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643,0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74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05,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05,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05,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8,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744%;反对104,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32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确认以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利虔、刘宇晶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065,4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5,4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252%;反对97,5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04,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6,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878%;反对10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51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利虔、刘宇晶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056,8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6,8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878%;反对106,1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24,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8,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6,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251%;反对238,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0939%;弃权48,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4810%。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53,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6,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55%;反对56,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84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50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3,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26%;反对109,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0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505,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8,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744%;反对104,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32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324,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8,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刘宇晶、邵
妍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435,3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672%;反对104,9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8,0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744%;反对104,9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2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8,467,75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0,0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477,25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9,5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467,75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0,0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468,25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0,5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468,25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0,5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8,467,75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0,0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467,75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0,0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8,473,65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5,9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梦源
______________
郑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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