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以下简称“查验”) 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意见书随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公司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定召集。2026 年 4 月 17 日, 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
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会议室召开。除现场表决方式外,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查验, 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41 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4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
为 501,085,57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015,786,583 股 的 比 例 为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15,786,583 股的比例为 10.899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36 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124,376,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15,786,583 股的比例为 12.2444%。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13,661,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15,786,583 股的比例为 1.3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7 人,所代
表股份数额为 110,715,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15,786,583 股的比
例为 10.8995%。
代理人外,还包括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和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经查验,关联股东孙彭生、付卿、陈增良、杨自亮、孙家权、段保州、李岗
生、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六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委托其他股东委托进
行投票。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未出现股东提出临
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张斌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胡裔光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胡晓珂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