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1: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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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3 号)批复,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微”、“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1,66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62.98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798.7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市。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
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薛阳、余冬
联系电话            021-2318708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130.SH
注册资本            12089.1094 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 351 号 4 号楼 5 层
注册地址
                A 座 501 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 351 号 4 号楼 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A 座 501 室
法定代表人           吕汉泉
实际控制人           吕汉泉、罗洛仪
联系人             纪臻
联系电话            0571-865183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7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晶华微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
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书》(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26
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函”),因公司前期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部分业务涉
及的交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导致 2022 年半年度及第三
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5.1.2 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周荣新、时
任董事长兼代行财务总监吕汉泉予以监管警示。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8 号),在现场检
查中发现晶华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 2022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
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
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
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审议后存在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四是公司财务
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条规定,对公司及董事长吕汉泉、总经理罗伟绍、时
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荣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出具了
《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对晶
华微及时任董事长吕汉泉、时任总经理罗伟绍、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荣新
予以监管警示。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
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
益。
  (二)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案字 0112024003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持续跟进公司各类重大事项,实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通过电话会议、微信等方式督促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和培训,勤勉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三)2025 年度公司业绩亏损扩大
等既有领域,并将业务延伸至智能家电及电池管理(BMS)芯片领域,业务规模有
所扩大。但从净利润实现情况来看,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
                     -1,027.01 万元和-4,213.89 万元,业绩持续亏损。
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35.10 万元、
其中,2025 年度,公司亏损扩大,主要系公司持续加大产品布局力度,丰富产品矩
阵,研发投入和股份支付费用等增加,导致公司经营费用同比增加,同时,并购整
合产生非经常性损益及商誉减值等因素影响。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
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
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
金余额为 56,582.51 万元。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
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   阳       余   冬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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