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经营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
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文旅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实际经营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兼顾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 薪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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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
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薪酬: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
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按所在职务管理薪酬。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绩效薪酬实行一定比例的预
发,当年未发放的剩余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披露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如股东单位对其外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
关规定执行,并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津贴,原则上按标准均分至十二
个月,于每月 10 日前发放,如遇支付日为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
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放;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其担任的经营
管理职务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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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应发薪酬中代扣代缴,应
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统一支付。
(三)独立董事津贴仅为履职专项补贴,不包含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
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四)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与调整
第六条 薪酬的确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负责每年
拟定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薪酬方案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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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如公司当年度业绩
亏损,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薪酬的调整
(一)董事薪酬标准的设定与调整需服务于公司产业经营发
展战略,随行业市场薪资行情、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以适配公司发展需求。
(二)公司董事薪酬的调整依据主要包括:
通胀水平等。
(三)董事薪酬标准需调整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调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审议审批
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八条 董事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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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
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未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损害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
解除董事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不良
社会影响或者国有资产(若有)流失的,公司将扣减其当年绩效
年薪,或追索扣回其部分或全部已发责任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
激励和现金型中长期激励;本条款规定的薪酬追索扣回办法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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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已经离职的董事:
(一)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重大投资损失、经营效
益大幅下滑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服务质量事故、网络安全事
件及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违纪案件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
(四)出现重大财务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风险
事件的;
(五)其他因董事履职过错导致公司产生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二条 止付追索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除按规定减少、停发或追索其津贴外,还将
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追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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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
法的修改、补充,亦按前述程序履行审议批准手续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导致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以
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按各自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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