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28 证券简称:瑞丰银行 公告编号:2026-01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董事、副行长离任的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本行董事会收到执行董事、副行长严国利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严国利先生
因工作职务调整原因,申请辞去本行执行董事、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
员及副行长职务,辞职后将转任本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行《章程》规定,该辞呈自 2026 年 5 月 15 日起生效。
是否继续在
具体职务 是否存在未
原定任期到 上市公司及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 (如适 履行完毕的
期日 其控股子公
用) 公开承诺
司任职
执行董事、董 是,存在未
党委委
事会消费者权 2026 年 5 2027 年 12 工作职务 履行完毕的
严国利 是 员、纪委
益保护委员会 月 15 日 月 29 日 调整 增持承诺及
书记
委员、副行长 其他承诺
二、离任对本行的影响
经严国利先生确认,其与本行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需要通
知本行股东。严国利先生已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严国利先生的
离任不会导致本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本行董事会正常运作。本
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的补选工作。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担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严国利先生承诺:
(1)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也不由瑞丰银行回购其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持股
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
的 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2)其持有瑞丰银行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
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
(3)其所持瑞
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瑞丰银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瑞
丰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
的,减持所得收入归瑞丰银行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瑞丰银行,则瑞丰银行
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瑞丰银行所有。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6)。本行董事长吴智晖先生,董事、行长陈钢梁先生,董
事、副行长严国利先生,纪委书记罗妙娟女士,副行长宁怡然先生,董事会秘书
章国江先生,职工董事章红凤女士,总行部门、支行主要负责人,计划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合计不低于 247 万股本行 A 股股份。本
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严国利先生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公开承诺内容管理
其已持有的本行 304,634 股股份。辞职后,严国利先生将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开承诺的内容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且将继续履行
其自愿增持股份承诺。
严国利先生在担任本行执行董事、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及副行
长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参与本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推动战略落地、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本行董事会对严国利先生在上述任职
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诚挚谢意。本次离任后,严国利先生将转任本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