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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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证券代码:00225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三、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27
 四、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 27
                   第一章 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莱士、上市公司、本
              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务顾问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
              指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立财务顾问报告
                  告》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指
法》                管理办法》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
持有人           指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股票          指   上海莱士 A 股普通股股票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上海莱士
标的股票          指
                  A 股普通股股票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CDE           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IND           指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文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提供或来自于其
公开披露之信息,上市公司保证其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
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对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
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
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出具
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
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
化,本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持股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分配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标准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第四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持有人的总人数预计不超过 129 人,其中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 8 人。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
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具体参加人数及最终认购情况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
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拟分配情况如下:
序                           认购份数对应的股     认购份数       拟认购份数占
     姓名             职务
号                           票数量(万股)      (万份)       总份数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Jun Xu
    (徐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681    1,940.85      28.65%
    二、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
      (不超过 121 人)
      三、首次授予合计                   2,277   6,489.45      95.79%
       四、预留份额                     100     285.00       4.21%
              总计                 2,377   6,774.45     100.00%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之故。
  占德国)因参与公司研发项目核心环节而分别获授 91 万股、30 万股、28 万股、28 万股
  和 21 万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须
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
未按期缴纳部分视为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
益直接调减、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
拟预留 100 万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份上限的 4.21%。预留份额
对应的股票暂存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暂不进行非交易过户,预留份额的分配
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预留份额的认购人、预留授予价格、解锁条件及
时间安排等)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或分批次
予以确定,并按相关流程申请非交易过户。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按期仍未
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
   预留份额分配完成后,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持有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 30%。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规模、股票来源与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与资金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融资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
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拟筹集资金总
额上限为 6,774.45 万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不超过 6,774.45 万份,首次认购份额资
金不超过 6,489.45 万元,对应份额不超过 6,489.45 万份。
   (二)股票来源与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上海莱士 A 股普通
股股票,为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期间回购的 69,081,952
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4%,最高成交价为 7.09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6.6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74,937,179.98 元(不含交易佣金
等交易费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规模不超过 2,377 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首次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 2,277 万股,约占本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具体规模根据激励对象实际出资缴款
金额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
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
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
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
购股票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交易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1)股票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购买价格为 2.85 元/股,不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交易日均价(5.51 元
/股)和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5.70 元/股)孰高的 50%。
  为严格落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层责任
担当,且基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与长远布局,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放弃 2026-2028 年度的部分薪酬,每年承诺放弃金额
=1/3×个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均价 5.70 元/股-受让价格 2.85 元/股)。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参与
研发项目核心节点将获授的股数从前述受让股数中剔除。
  首次向持有人授出权益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价格同前述购买价格。预留份
额的授予价格在不低于前述购买价格的前提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关键作
用和重要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前述人员肩负公
司治理、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核心职责,既是构成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人才
基础,更是推动公司“拓浆”战略持续深耕、“脱浆”战略深化落地、创新药全
球化布局推进的核心中坚力量。
     因此,公司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合理的激励成本
实现对核心人员的有效激励,有助于激发核心管理层的企业家精神,充分调动研
发人员的创客精神,进一步凝聚团队合力。同时,将有利支撑公司“拓浆”战略
持续深耕、“脱浆”战略落地见效、创新药全球化布局稳步推进,助力公司整体
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综上,在参考了相关政策与市场实践,并综合考量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以
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前提下,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2.85 元/股,该定价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又契合公
司战略转型与长远发展需求,同时,有利于激发核心团队活力、保障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符合“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具
有合理性。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解锁安排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 12 个月,整个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
过 60 个月,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存续期满
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届时在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
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分 3 期解锁,解锁时点
分别为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满 12 个月、24 个
月和 36 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30%。预留份额的解锁
安排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
   锁定期届满后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及参与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结果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
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有效绑定公司与员工利益,使员工长期关注公司发
展以更好地实现激励效果,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
指标,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标的股票权益解锁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适用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如下: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第 1 个考核期(2026 年)
                    上述 4 项数量合计不少于 2 个。
第 2 个考核期(2027 年)
                    上述 4 项数量合计不少于 4 个(累计)。
第 3 个考核期(2028 年)
                    上述 4 项数量合计不少于 6 个(累计)。
    注:1、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考核期内,除因参与研发项目核心环节获授的股票权益以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
回,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该等利息在
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持有人未采用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方式筹集资金的情
况下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则为
按照实际融资利率计算的利息,下同)。
  考核期内,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在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按如下方式处理:若第一个考核年度未能达成考核指标,
则递延至第二个考核年度,并在第二个考核年度达成考核指标时,解锁第一个和
第二个考核年度的累计标的股票权益,若第一、第二个考核年度均未达成或第二
个考核年度未达成考核指标,则递延至第三个考核年度,并在第三个考核年度达
成考核指标时,解锁三个考核年度的累计标的股票权益或第二、第三个考核年度
的累计标的股票权益。若三个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均未达成,则由管理委
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若董
事、高级管理人参与研发项目核心环节将获授的股票权益按前述规定执行。
  管理委员会收回未分配股份于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并按前述金额返还持
有人,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享有。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成的基础上,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结
果或研发项目里程碑达成情况,确定每个解锁批次内持有人可享受的解锁比例或
解锁数量,具体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层面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年度考核得分(100
分制),并按得分对应确定标的股票权益解锁比例,即某年度考核得分为 90 分,
则标的股票权益解锁比例为 90%,依此类推。未能解锁部分的股票权益(该部分
股票权益不包括其参与研发项目核心环节所获得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同时因参与研发项目核心环节的 5 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研发项目核心
骨干员工按所参与研发项目的里程碑达成情况确定解锁数量。若第一考核年度和
/或第二个考核年度的研发项目里程碑未达成,则参照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递延机制进行。若三个考核年度研发项目里程碑均未达成,未能解锁部分的股票
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
应利息。
  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前述未能解锁的相关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
他员工或放入预留部分,收回未分配股份于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并按前述金
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享有。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
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管
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资产管理、咨询等服务(如聘
请,公司将按要求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
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
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
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或
其他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
人会议的说明。
  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
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但应该确保出席会议的
持有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所有通过该等方
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三)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
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接调减、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标达成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非交易过户或分配等相关事宜;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计划闲置资金的分配或现金管理;
认购份额、认购价格、权益的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
购份额、认购价格、权益的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票数)。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员工持
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
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制定预留份额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预留份额的认
购对象、认购份额、认购价格、权益的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董事会可转授权);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8)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外部专业机构,并签署相关
协议(如需);
  (9)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
权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决定及办理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批准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
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和存续期届满后处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如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亦独立于外部专业机构的固有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实际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
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或进行现金管理。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与现金资产统一分配。
  (5)在锁定期届满且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变现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
持有人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
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处理方式
  (1)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
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
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本员工持
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 届时在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
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4)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处置的,该处置
行为无效。
  (2)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处置
办法如下: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岗位调动而发生职务变更,若职务变更后仍在公司内任
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持有人按变更
职务后的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若职务变更后在公司非控股子公司任职,管理委员
会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若决定取消,则收回
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
加上相应利息。
  存续期内,因公司经营的客观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重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股权
变动以及影响主营业务的重大产权变动等情形),导致持有人非因个人主观意愿
(或被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该持有人所持员工
持股计划权益可以不作变更,但是否符合并适用该等情形应当由管理委员会予以
认定,若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该等情形的则由董事会予以认定。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接受公司返聘,继续在公司任职的,其
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持有人正常退休且公司不再返聘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
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
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再纳
入解锁条件。
  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或聘用关系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
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
上相应利息。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继承人代为持有,
并按照身故前的计划执行,其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
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未到期,持有人非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职
业道德、劳动纪律、失职或渎职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持有人主动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非负面异动情形。
  持有人出现上述非负面异动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
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持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
致的职务变更、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负面异动情形。
  持有人出现上述负面异动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按其原始出资额和
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
现值)的孰低值确定。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回权益份额放入预留权益份额或
直接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3)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员工持股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
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
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经查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
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四)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除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第十章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
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
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融资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五)项第 1 款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60 个月,自公司标的股票登记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各期持股期限均不低于 12 个月。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款的规定。
  (七)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
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股规模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款的规定。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
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股票于
代码为“002252”。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莱士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
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在持续深耕“拓浆”战略基础上,为深度践
行公司“脱浆”战略落地与创新药全球化布局,全面赋能研发创新体系升级,构
建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与股东之间长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凝聚核心团
队向心力与战斗力,赋能公司战略转型与长远发展,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目
标,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
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具备可行性。
     三、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

    经查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在购买价格、考核标准、权
益处置等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员工持
股计划能够有效激发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四、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
意见
    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
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能够发挥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助推公司战
略落地与研发创新体系升级,使全体股东同步受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第六章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一)《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
  (三)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五)《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明永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邮编:510627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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