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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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2026 年 5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1 人,代表股份 99,469,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53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8,26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0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1,204,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27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4,609,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1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04,7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1,204,90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3%。
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96,6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
对 114,3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弃权 5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436,6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450%;反对 114,3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6%;
弃权 5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73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96,6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
对 114,3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弃权 58,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436,6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450%;反对 114,3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6%;
弃权 5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73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96,6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
对 11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弃权 58,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436,6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450%;反对 11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1%;
弃权 5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6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86,8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1%;反
对 115,4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弃权 67,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426,8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324%;反对 115,4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5%;
弃权 6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6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87,6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9%;反
对 11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弃权 67,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427,6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497%;反对 11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1%;
弃权 6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6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317,4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9%;反
对 9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2%;弃权 57,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457,4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962%;反对 9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3%;
弃权 5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4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86,8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1%;反
对 11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弃权 6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426,8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324%;反对 11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1%;
弃权 6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7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13,3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2%;反
对 197,9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1%;弃权 58,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53,3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4379%;反对 197,9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2%;
弃权 5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6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192,5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3%;反
对 219,5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 57,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332,5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9867%;反对 219,5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38%;
弃权 5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4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17,91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1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3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17,91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1810%;反对 219,5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252%;
弃权 6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938%。
  吴新理先生、吕小霞女士、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
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9,286,81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1%;反
对 11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弃权 6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426,808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324%;反对 114,6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1%;
弃权 6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7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鉴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龙飞律师、郭英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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