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广东五维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信息
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
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大厦B栋9楼方直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权代表)8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759,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下同)的37.789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601,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授权
代表)共8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157,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93,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的0.8350%。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6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数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后的表决结果,《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均
获得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如下:
同意94,669,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83,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77%;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7063%;反对8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下:
同意94,669,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反对84,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90%;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6968%;反对84,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下:
同意94,670,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反对83,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77%;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7541%;反对8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下:
同意94,669,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反对84,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90%;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6968%;反对84,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667,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8%;反对86,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911%;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6013%;反对86,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果如下:
同意94,670,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反对83,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77%;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7541%;反对8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669,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反对84,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90%;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6968%;反对84,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2,060,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8%;反对93,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920%;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1428%;反对93,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该议案关联股东黄元忠先生、陈克让先生、张文凯先生已回避表决。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668,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1%;反对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91%;弃权6,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6586%;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
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提交给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经
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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