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6-02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南山智城 A2 栋 36 层会议室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580,7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85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1,877,0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9%。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1,877,0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9%。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52,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2%;
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5%;
弃权 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2,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477,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3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52,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7%;
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5%;
弃权 2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1,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477,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2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51,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2%;
反对 4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5%;
弃权 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1,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477,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09,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5%;
反对 4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2%;
弃权 10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442,9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0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严华先生、吴超先生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纳入
该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0,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54%;
反对 553,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11%;
弃权 1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553,95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78,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4%;
反对 4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4%;
弃权 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8,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429,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733,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4%;
反对 6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4%;
弃权 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3,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674,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