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19、20 层 邮编: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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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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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6)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596 号
致: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熊庆、王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海波重型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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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副本材料和
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如实披露,而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
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提议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并刊登了《海波重型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投票注意事项、备案文件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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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开,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张海波先生。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及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会签到表
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99,777,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9219%。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1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5 人,
代表股份 195,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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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0,413,727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股份 547,2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99,866,527 股)。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977%。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
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不存在现场会议提出的临时议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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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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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7,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51%;反对 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4803%;反对 4,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51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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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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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
同意 213,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
同)的 97.4403%;反对 5,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218%;反对 5,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7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5%;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730%;反对 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99,966,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99.9944%;反对 5,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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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下同)的 97.1218%;反对 5,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2.87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第 9 项和第 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过半数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
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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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唐 斌
经办律师(签字):
熊 庆
经办律师(签字):
王 凯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