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1 证券简称:博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6-032
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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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7 人,代
表 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 份 数合计 为 39,333,8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4,744,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600,000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316,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 3,727,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600,000 股的 3.1698%;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588,94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600,000 股的 3.902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091,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74,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0894%;反对 20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5102%;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131,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14,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5704%;反对 16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0292%;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115,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9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3780%;反对 184,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2216%;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075,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58,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6.8959%;反对 224,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7025%;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091,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74,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0882%;反对 20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5102%;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131,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14,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5692%;反对 16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0292%;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075,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58,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6.8959%;反对 224,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7025%;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131,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14,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5692%;反对 16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0292%;弃权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冯玫、汪若歆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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