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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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
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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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公司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 14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82,256,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43.4476%。
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50,533,694 股。经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722,419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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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主持
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481,347,813 股同意,528,000 股反对,380,3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
表决结果:466,456,891 股同意,15,553,922 股反对,245,30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39%。
表决结果:481,725,513 股同意,528,500 股反对,2,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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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481,662,813 股同意,546,600 股反对,46,7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0%。
议案》
表决结果:133,024,435 股同意,1,563,490 股反对,101,2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41%。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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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经办律师:
黄佳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