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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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92        证券简称:六九一二             公告编号:2026-024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5 月 15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
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街道航空路1
号国航世纪中心A座18楼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
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家德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含通讯方式)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4,608,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87%。通过现场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50,0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36,797,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2.56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2,405,92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4370%;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
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78%;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0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78%;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0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78%;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0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94%;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0,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0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78%;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14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2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3%。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14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29%;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3%。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78%;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3%。
  表决结果:通过。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4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91%;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3%。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任职的独立董事向股东会作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杰律师、于丹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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