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Z(法)字第 0586 号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
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经
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确定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时间的议案》等有关议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 2026 年 6 月底之
前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开
时间并发出股东会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公司 3 层多功能厅(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北区宝深路 109 号国民技术大厦 3 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迎彤
先生主持。公司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公司 A 股股东通
过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 投票 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
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持股证明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 A 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
股份 20,325,30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5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 A 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 6,509,000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16%。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 A 股股东共计 491 名,代表股份
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经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以及 H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委托代
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主持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注)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607,834 97.9415% 416,400 1.6573% 100,800 0.4012%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16,834 98.3651% 416,400 1.3163% 100,800 0.3186%
注:“比例”指各类股份投票票数占该类股份出席本次股东会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比例,下同。
议案二:《〈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2025 年度业绩公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606,534 97.9363% 417,300 1.6609% 101,200 0.4028%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15,534 98.3609% 417,300 1.3191% 101,200 0.3199%
议案三:《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527,234 97.6207% 489,200 1.9471% 108,600 0.4322%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036,234 98.1103% 489,200 1.5464% 108,600 0.3433%
议案四:《关于 2026 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153,682 96.1339% 864,852 3.4422% 106,500 0.4239%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0,662,682 96.9294% 864,852 2.7339% 106,500 0.3367%
议案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181,582 96.2450% 841,052 3.3475% 102,400 0.4076%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0,690,582 97.0176% 841,052 2.6587% 102,400 0.3237%
议案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2,497,716 89.5430% 2,520,118 10.0303% 107,200 0.4267%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29,006,716 91.6946% 2,520,118 7.9665% 107,200 0.3389%
议案七:《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份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182,482 96.2486% 836,552 3.3296% 106,000 0.4219%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0,691,482 97.0204% 836,552 2.6445% 106,000 0.3351%
议案八:《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599,334 97.9077% 422,500 1.6816% 103,200 0.4107%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08,334 98.3382% 422,500 1.3356% 103,200 0.3262%
议案九:《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598,934 97.9061% 422,400 1.6812% 103,700 0.4127%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07,934 98.3369% 422,400 1.3353% 103,700 0.3278%
议案十:《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601,234 97.9152% 422,400 1.6812% 101,400 0.4036%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110,234 98.3442% 422,400 1.3353% 101,400 0.3205%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24,557,334 97.7405% 463,400 1.8444% 104,300 0.4151%
其中:中
小投资者
H股 6,509,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31,066,334 98.2054% 463,400 1.4649% 104,300 0.3297%
上述议案四、五、六、八、九、十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琤 叶长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洪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