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1: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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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33 号
致: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施带路 23 号一号楼 316 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施带路 23 号一号楼 316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利忠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
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39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297,0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585%,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64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1.9288%。
投票的股东共计 32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649,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329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29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813,0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2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998,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039,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555,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708%%;反对2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542%;弃权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37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991,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507,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827%;反对26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6781%;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439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55,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0,614,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3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0439%;反对6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6.3151%;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641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963,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5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946,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462,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262%;反对2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3.0337%;弃权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540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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