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6 第 01372 号
致: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
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
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报》、
《证券时报》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刊载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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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
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703 户 , 共 代 表 股 份 410,508,145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7 户,代表公司股份 236,124,28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6%,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
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696 户,代表公司股份 174,383,86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68%。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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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
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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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股数 410,488,945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
对股数 16,9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股数 2,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赞成股数 410,488,245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
对股数 16,8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股数 3,1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赞成股数 402,880,875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19%。反
对股数 7,624,97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74%。弃权股数 2,3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7,055,89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53%;7,624,97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6%;2,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赞成股数 410,483,045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
对股数 22,1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股数 3,0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赞成股数 410,476,513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
对股数 27,832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股数 3,8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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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24,651,5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27,8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8%。
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股东分段情况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普通股
股东
持 股 1%-5% 普 通 股
股东
持股 1%以下普通股
股东
其中:市值 50 万以
下普通股股东
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
股股东
案》
本议案需要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赞成股数 357,681,333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313%。反
对股数 52,777,932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67%。弃权股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1,856,3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883%;52,777,9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99%;48,8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议案》
赞成股数 398,847,522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
对股数 30,132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股数 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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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赞成股数 410,469,733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
对股数 32,232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股数 6,18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表决结果: 同意 391,878,676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4618%。
表决结果: 同意 391,514,022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3730%。
表决结果: 同意 392,044,547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5022%。
表决结果: 同意 390,535,948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1347%。
表决结果: 同意 392,048,134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5031%。
表决结果: 同意 392,034,625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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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5.4998%。
表决结果: 同意 354,430,226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3393%。
表决结果: 同意 355,033,471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4863%。
表决结果: 同意 355,015,761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48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的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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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陈 明
朱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