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1:08: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胡楚涵参加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
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30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
哲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因故
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16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893,460,625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4904%,其中:
股份总数为869,419,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9973%,均为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
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
的身份均获得了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胡楚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议
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889,538,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8%。
  表决情况:同意889,448,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7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3%。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890,012,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21,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5.9643%;反对3,436,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76%;弃
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1%。
  表决情况:同意889,137,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4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2.4034%;反对4,27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174%;弃
权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2%。
  表决情况:同意889,056,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16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2.0737%;反对4,370,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86%;弃
权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7%。
  表决情况:同意889,616,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0%。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
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楚天高速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