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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君致法字[2026]134 号
致: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30 召开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决议。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告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
项,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二)2026 年 5 月 15 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姜桂廷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8 人,代表公司 266,426,431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246%。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
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为关联
交易事项的,获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298,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6%。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144,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52,3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451%;
反对股数 269,0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108%;弃权股数 13,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41%。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323,2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31,21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505%;
反对股数 94,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199%;弃权股数 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6%。
(四)《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140,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47,9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302%;
反对股数 270,0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142%;弃权股数 16,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56%。
(五)《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1,181,54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7715%,反对股数 367,4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6,5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868%;
反对股数 367,4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440%;弃权股数 20,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9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5,558,5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41%,反对股数 367,4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6,5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868%;
反对股数 367,4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440%;弃权股数 20,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9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5,159,53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39%,反对股数 367,4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6,4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865%;
反对股数 367,4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440%;弃权股数 20,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9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038,5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43%,反对股数 367,4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6,4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865%;
反对股数 367,4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440%;弃权股数 20,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9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039,5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47%,反对股数 366,1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7,4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899%;
反对股数 366,1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396%;弃权股数 20,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0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037,3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39%,反对股数 366,7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5,2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824%;
反对股数 366,7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2416%;弃权股数 22,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6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5,363,74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44%,反对股数 366,3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7,5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902%;
反对股数 366,3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403%;弃权股数 20,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9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039,6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48%,反对股数 366,3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7,5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902%;
反对股数 366,3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403%;弃权股数 20,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9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039,7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48%,反对股数 366,2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7,6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906%;
反对股数 366,2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399%;弃权股数 20,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95%。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041,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48,99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950%;
反对股数 365,1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362%;弃权股数 20,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
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