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穆慧明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该决议已于2026年4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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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
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2: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机场路2号公司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
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5人,代表股份671,000,63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0.04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115,140,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3人,代表股份115,375,39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115,140,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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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4人,代表股份115,140,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律师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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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为:同意668,891,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56%;反对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反对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
弃权1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为:同意668,869,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23%;反对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反对1,96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
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为:同意668,83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768%;反对2,02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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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0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06%;反对2,02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0%;弃权1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为:同意668,83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776%;反对2,02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12,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50%;反对2,02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3%;弃权1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为:同意668,844,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787%;反对1,988,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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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19,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3%;反对1,988,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4%;弃权1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为:同意668,78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698%;反对2,06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59,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7%;反对2,06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7%;弃权1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的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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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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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穆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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