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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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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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上
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16),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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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
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1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
股份 117,817,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18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为 115,565,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114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共 227 人,合计持
有有表决权股份 2,252,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4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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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
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740,143 99.9341% 60,200 0.0511% 17,400 0.0148%
其中:中小股东 2,178,443 96.5603% 60,200 2.6684% 17,400 0.7713%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735,143 99.9299% 65,200 0.0553% 17,400 0.0148%
其中:中小股东 2,173,443 96.3387% 65,200 2.8900% 17,400 0.7713%
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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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732,343 99.9275% 65,200 0.0553% 20,200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 2,170,643 96.2146% 65,200 2.8900% 20,200 0.8954%
议案 4、《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717,043 99.9145% 80,900 0.0687% 19,800 0.0168%
其中:中小股东 2,155,343 95.5364% 80,900 3.5859% 19,800 0.8776%
议案 5、《关于 2026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710,243 99.9088% 86,800 0.0737% 20,700 0.0176%
其中:中小股东 2,148,543 95.2350% 86,800 3.8474% 20,700 0.9175%
议案 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500,340 99.7306% 297,703 0.2527% 19,700 0.0167%
其中:中小股东 1,938,640 85.9310% 297,703 13.1958% 19,700 0.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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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735,643 99.9303% 64,700 0.0549% 17,400 0.0148%
其中:中小股东 2,173,943 96.3609% 64,700 2.8679% 17,400 0.7713%
议案 8、《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740,143 99.9341% 60,200 0.0511% 17,400 0.0148%
其中:中小股东 2,178,443 96.5603% 60,200 2.6684% 17,400 0.7713%
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所有出席股东 117,731,543 99.9268% 64,900 0.0551% 21,300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 2,169,843 96.1792% 64,900 2.8767% 21,300 0.9441%
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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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出席股东 117,732,340 99.9275% 66,003 0.0560% 19,400 0.0165%
其中:中小股东 2,170,640 96.2145% 66,003 2.9256% 19,400 0.8599%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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