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
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
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方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
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决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本次股东会。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 369 号的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公告
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720,3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38%。其中:
的 24.0551%;
进行认证。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6,8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7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谢伟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出席
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
;
;
;
。
本次股东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
人及本所律师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71,441,2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8%;
反对 1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6%;弃权 10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7,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328%;反对 1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1416%;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57%。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1,418,5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2%;
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弃权 102,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5,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849%;反对 1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5825%;弃权 1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2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1,426,7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6%;
反对 1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4%;弃权 120,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7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330%;反对 1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9037%;弃权 1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33%。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1,437,3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4%;
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0%;弃权 103,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294%;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617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33%。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1,409,1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61%;
反对 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11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127%;反对 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7066%;弃权 1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07%。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1,460,3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5%;
反对 1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2%;弃权 10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0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83%;反对 1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1144%;弃权 1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7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1,396,3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2%;
反对 2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4%;弃权 102,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2,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888%;反对 2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8787%;弃权 1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2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1,424,3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3%;
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8%;弃权 11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70,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848%;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3071%;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81%。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71,439,532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5%;
反对 1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6%;弃权 106,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86,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569%;反对 1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9968%;弃权 1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63%。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邬辉林 律师 叶凌男 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佳瑶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