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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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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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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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浙经意字第322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马洪伟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
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法律意见书
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
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15:30在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1819号18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付英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经查,截止股权登记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02,806,028股,在股权登记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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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75,017,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40%。其中:
  (1)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1 名 , 代 表 股 份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8名,代
表股份23,540,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4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7名,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52,280,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691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6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970%;反对5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87%;弃权1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3%。
  同意52,457,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927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555%;反对5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8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9%。
  同意52,279,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690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11%;反对7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693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9%。
限公司-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6年2月2
日更名为新乡硅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
  同意22,760,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87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790%;反对7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6930%;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80%。
  同意52,391,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8395%;反对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45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033%;反对5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87%;弃权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80%。
  同意52,280,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691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970%;反对7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6271%;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9%。
  同意52,27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686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6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333%;反对5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87%;弃权1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81%。
  同意52,214,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603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68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49%;反对5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87%;弃权2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64%。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份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
求,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唐   满             宋深海
                   经办律师:
                           马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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