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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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
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以现场出席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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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
山工业区金洲北路 20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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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81 人,代表股份合计
(1)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28,292,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36.2405%。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77 人,代表股份
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验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77 人,代表股份 2,616,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154%;其中现场出席 0 人,代表股份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
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出席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人员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议事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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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议案内容
《关于 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
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提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填报表决意
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
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统
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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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84,839 99.8164%
反对 308,660 0.1337%
弃权 115,200 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92,679 83.8007%
反对 308,660 11.7965%
弃权 115,200 4.40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75,239 99.8123%
反对 321,660 0.1393%
弃权 111,800 0.0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83,079 83.4338%
反对 321,660 12.2933%
弃权 111,800 4.27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71,239 99.8105%
反对 336,760 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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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00,700 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79,079 83.2810%
反对 336,760 12.8704%
弃权 100,700 3.848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72,239 99.8110%
反对 322,660 0.1397%
弃权 113,800 0.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80,079 83.3192%
反对 322,660 12.3316%
弃权 113,800 4.349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88,739 99.8181%
反对 322,660 0.1397%
弃权 97,300 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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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196,579 83.9498%
反对 322,660 12.3316%
弃权 97,300 3.71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85,239 99.8166%
反对 315,460 0.1366%
弃权 108,000 0.04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93,079 83.8160%
反对 315,460 12.0564%
弃权 108,000 4.12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62,339 99.8067%
反对 344,460 0.1492%
弃权 101,900 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70,179 82.9408%
反对 344,460 13.1647%
弃权 101,900 3.894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议案为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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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88,439 99.8180%
反对 318,360 0.1379%
弃权 101,900 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96,279 83.9383%
反对 318,360 12.1672%
弃权 101,900 3.894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85,939 99.8169%
反对 320,860 0.1390%
弃权 101,900 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93,779 83.8428%
反对 320,860 12.2628%
弃权 101,900 3.894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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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89,839 99.8186%
反对 321,560 0.1393%
弃权 97,300 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97,679 83.9918%
反对 321,560 12.2895%
弃权 97,300 3.71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意见 全体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30,478,239 99.8136%
反对 329,760 0.1428%
弃权 100,700 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意见 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2,186,079 83.5485%
反对 329,760 12.6029%
弃权 100,700 3.8486%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议案为特别决议
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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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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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孙斌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林富志 蔡禧嘉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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