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
荐机构”)作为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标”、“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中纺标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
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注册地址
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 赵辉、徐鸿宇
联系电话 010-88085913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中纺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定杨志才、陈伟两名保荐代
表人负责中纺标持续督导工作;由于杨志才、陈伟工作
变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徐鸿宇、王禾跃两名保荐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代表人接替杨志才、陈伟承担公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职
责;由于王禾跃工作变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保荐
代表人赵辉接替王禾跃承担公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职
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122
股本(股) 92,242,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斌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资委
董事会秘书 王光峰
联系电话 010-6598758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9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6 年 4 月 2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中纺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伟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23 年 2 月 3 日至 2023 年 8 月 1 日,申
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陈伟、徐鸿宇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23 年 8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王禾跃、徐鸿宇两名保荐
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自 2024年 12 月 26 日至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
徐鸿宇、赵辉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中纺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上述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
施募投项目、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相
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北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中纺标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