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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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格利
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利尔”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发行并上市
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641
注册资本        7,507.5 万元人民币
            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昆仑路格利尔数码科技工业园(现昆仑
注册地址
            路西、钱江路南)
            徐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路 30 号格利尔数码科技
主要办公地址
            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陈克皇
实际控制人       凤阳县财政局
董事会秘书       徐德智
联系电话        0516-83312665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2 日
  注:上述信息系截至本总结报告书出具日。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吴证券作为格利尔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
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
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定事项开展尽职调查或核查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北
交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
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上市公司是否发生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示公允、违规对外担保、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
现场核查;
  (3)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要求
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交所监管执行部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披露的《2024 年度业绩快报》与《2024 年
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差异较大,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披露修正公告。
                                 (业
绩快报中的利润总额为-128.91 万元,年报披露数据为-159.65 万元,数据相差
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除此以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异常事项。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的文件
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
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
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
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
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
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除 2024 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事项
外(具体参见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公司已
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格利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格利尔已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格利尔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
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磊       崔鹏飞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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