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 2139 号 2 栋 19-20 层
邮政编码: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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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森鹰窗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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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公开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
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经
济开发区松花江路与兴安路交口森鹰窗业双城办公楼二楼 7 号会议室召开,经半
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王建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其
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段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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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股
份 60,92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26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93,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3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14,59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93,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342%。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资格以及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有效表决情况,并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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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了 8 项议案:
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4、5、6、7、8 采用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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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经合并统计各项议案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最
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1,194,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1%。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1,194,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1%。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1,194,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1%。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61,194,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0%;
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293,79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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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1,194,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293,79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3%。
表决结果:同意 61,194,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293,79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3%。
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94,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293,79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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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3%。
表决结果:同意 61,194,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293,79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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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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