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 泰嘉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3: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
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
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6 年 5 月 15 日上
午 9:15—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3:30 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
术开发区泰嘉路 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内
容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程》的规定。
场 会 议并进 行现 场表决的 股 东或股东 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合计为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31,739,06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080%。
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
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2,999,8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11%;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56%;弃权 19,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1,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3.8994%;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82,997,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77%;
反对 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89%;弃权 19,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3.4012%;反对 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82,999,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12%;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54%;弃权 19,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1,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3.9172%;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639,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661%;
反对 8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728%;弃权 19,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1%。关联股东长沙正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1.1418%;反对 8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82,996,5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71%;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93%;弃权 19,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3.3123%;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82,995,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64%;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00%;弃权 19,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7,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3.2055%;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995,4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58%;
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09%;弃权 19,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3%。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3.1166%;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82,986,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48%;
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18%;弃权 19,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1.4976%;反对 8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82,752,1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930%;
反对 318,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37%;弃权 19,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3%。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39.8335%;反对 318,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议(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001,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28%;
反对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9%;弃权 19,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2,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4.1484%;反对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廖青云
                       经办律师:
                               李江涛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泰嘉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