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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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门是信息披露管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
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
信息资料。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
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一),并于当日内交证券部门备案。证券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证券部门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人员名单告知证券部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部门进行登
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
情人共同承担。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和董事长(如需)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等。
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
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
绩预告、快报披露时间,业绩预告、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
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流转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附件三),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附件四),以尽到告知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订《内
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五)或约定保密条款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
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
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等
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
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
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
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
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
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
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
其追偿。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所属单位   联系   与本公                 内幕信息内         登记
序号   息知情   证件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和职务    电话   司关系                   容           时间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筹划决策   参与决策   商议和决议
 阶段    时间    地点
                       方式     人员      内容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附件三: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
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定义见下文),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
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
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
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
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
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件归还给甲方。
视为违约。
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义务。
  甲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
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
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
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
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此告知!
  内幕知情人签字/盖章: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五: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经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视为违约。
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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