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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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同;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
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大事件;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司;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
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以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出席人员,不得在业绩
说明会中出现下列情形:
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分、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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