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
裁、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部门负责接收报告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对
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总经理;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或情形时,报告人应报告有关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
劳务,工程承包,其他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
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四)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当及时报
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八)其它重大事件:
(九)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其他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任、被公司解聘;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责任人等报告人
负责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报告信息的合规性审核、履行决策程序和对外披露(如需)工作。未
经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个人、部门、分子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总经理为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
人。
第十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
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
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
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部门。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
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门报告。
如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
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五条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
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部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
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责任人和联络
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十九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
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
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书面通知及其他通讯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