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
息披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
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
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
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
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
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
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公司报送资料经办人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经办人、审批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按照内部办公流程,先后经各部门、
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以及各部门、
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
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
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
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门、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
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
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
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第十六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
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及规
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