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
作。
第十二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总裁、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
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
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