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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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
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
计委员会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召开见面会,和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
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
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与改聘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发表否定
性意见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
因,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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