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
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汇报与沟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
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根据独立董事的要
求安排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
面记录及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
披露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露公司年报的内容,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