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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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
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的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
满 3 个月;
  (七)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
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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