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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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董事会
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
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由公司统一
任命,各子公司无权任免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
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
以连任。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或总裁提名,经总裁办公会
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由财务总监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
务经理担任。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同等业务水平,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
和制度;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等业务水平,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
析处理经验;
具体实施;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形;
期限尚未届满;
尚未届满;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聘任提出方案;
方案;
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办法;
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裁;
账,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提供依据;
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况下良好运行;
培训、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
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
做好决策分析。
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
种费用的报支;对大额资金的调配使用实行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联名审批。
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
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
监督、控制和奖惩。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
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
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
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
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
法,每个季度按照工作的态度、效果、团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
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绩进行季度考核,年度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的
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
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
处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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