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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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行业内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在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
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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