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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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
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确保制度与流程合法合规;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深度挂钩;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兼顾激励有效性与风险可控性,强化长期约束;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决策程序透明,考核标准明确,结果客观公
正;
  (五)行业对标原则:结合家电、智能家居制造行业水平与公司发展阶段确
定薪酬体系。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
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
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董事
会负责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
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
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其本人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贡
献确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本制度第十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
激励”的薪酬结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管理幅度、行业水平等综合确定,按月足
额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为核算基础,与年度考核结果
直接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按照监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
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行调整。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本制度第七条确定的金额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
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
会保险费、公积金、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发放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内幕交易等行为;
  (三)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当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四)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应当追回薪酬的情形。
  第十八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
在亏损年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各环节应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
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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