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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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监督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期货、期权等衍
生品市场,结合公司采购及生产的实际情况,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对
原料价格进行锁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
发展。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稳健操作,不得进行投
机。
  公司每年度套期保值范围、期限、总量及资金额度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套期保值范围、
期限、总量及资金额度内进行。
  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必须获得公司书面批准,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和套期
保值交易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统一管理和操作。不对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
间内部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
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
进行投机;
  (三)公司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成品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
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五)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
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 公司只能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实物交割,只在相关市场
进行对冲平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由领导
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业务实施细则开展套期保值工作。领导小组由公
司总裁、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董事会秘书、成本控制部负责人与套期保值业务
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工作原则、方针;
  (二)负责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定
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根据业务情况,负责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年度计划;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设组长、交易员、分析师、
会计、资金调拨员、风险控制员、信息披露人员等合适岗位。各岗位人员有效分
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
  (二) 负责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及资金需求计划,并报领
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组织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负责及时发现、报告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五)负责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
  (六)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资金结算,负责相关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及信
息披露;
  (七)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八)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九) 负责定期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及编制年度报告,包括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
执行情况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
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
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逐级授权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领导
小组负责决策本制度额度内的、依照本制度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及套期保值业务
风险处理;领导小组授权工作小组组长负责执行套期保值方案;工作小组组长发
出交易指令,在组长无法及时下达交易指令的情况下,由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
小组成员下达交易指令,事后经工作小组组长确认,所有指令下达必须有书面记
录。指令下达、资金调拨、结算单确认必须由公司签署的指定授权人员操作。如
果上述授权人员发生变更,新的操作人员必须获得同等书面授权后方可履责。
  如被授权人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书面撤销原授权,并由工作小组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公司授权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计划范围内审批,达到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总量后,再发生套期保值交易需要事先履行前述审批。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年度、季度等经营目标、生产情况、销售状况、
产品库存数量、成本等情况、原材料供给与需求情况、市场风险情况、及市场趋
势等综合因素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包括年度方案、季度方案以及根据市场行情变
化制定的不定期方案。
  套期保值方案应明确套期保值价格和数量、期现指定关系、所需资金、运行
周期、套期保值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
成员自收到套期保值方案申请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如果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应将调整后的方案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批准
后方能执行。
  根据套期保值方案,工作小组每个交易日开盘前交流市场信息、研判市场、
商讨交易策略等,并制定日交易计划;日交易计划包括当日行情分析、拟交易期
货交易合约和期权交易合约、价格及数量等内容,经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由于市场情况变化导致获批套期保值方案无法执行,工作小组应及时上报领
导小组并评估是否对该套期保值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账户管理包括套期保值交易账户管理和套期保值专用
资金账户管理。
  工作小组负责交易账户的开立、注销及日常交易管理;财务部负责专用资金
账户的开立、账金划转、结算和票据管理。
  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只用于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得有外借、担保等与套
期保值业务无关的活动。
  专用资金账户、交易账户仅用于办理交易、交割中发生的资金收付,不得办
理现金支取。
  审计部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专用资金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提供
期权定价服务的公司,推荐给领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的备选经
纪公司。
  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业务合作期货经纪公司和提供期权定价服务的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
和提供期权定价服务的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资金只能在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与专用资金账户之间往
来; 财务部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中资金的可行性和安全性,监督资金动
态状况,做好资金预算和现金流管理;财务部根据已审批套期保值方案将套期保
值所需资金及时转入专用资金账户、交易账户。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择机交易:
  (一)每个交易日开盘前,工作小组根据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制定月交易计
划,报工作小组组长审批;
  (二)如行情超出月交易计划预期,根据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工作小组组
长可盘中下达交易指令;
  (三) 风险控制员审核每次交易或盘中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套期保值
方案,如不符合,立即汇报领导小组;
  (四)交易员根据经批准的月交易计划或交易指令单进行交易,月交易计划
或交易指令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约、交易方向、价格、数量、开平仓等;
  (五)每笔期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员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权交易对
手提供的交易确认 书等打印,并传递至风险控制员进行复核,并审核是否符合
月交易计划及套期保值方案,如不符合,立即汇报领导小组;
  (六)期货交易成交后,交易员填写交易明细表,包括合约、数量、方向等
内容,风险控制员进行核实,并审核是否符合月交易计划、交易指令单、及套期
保值方案,如不符合,立即汇报领导小组;
  (七)交易总持仓不得大于套期保值方案确定的上限,其中期货交易保证金
占用不得大于交易账户权益的三分之二;
  (八)由于市场变化或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比例等原因,保证金占用超出上条
规定时,工作小组必须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在领导小组的授权范围内,向公司
申请增加保证金;或决定是否办理仓单质押用以抵作保证金,并报告相关领导。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通过日常及专项监督、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政策和内控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及
时识别并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和重大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流动性储备等,保证套期保
值业务正常进行;套保工作小组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监控资金风险的变化情况。资金风险测
算系统包括以下要素: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含货币资金及仓单质押资金)数量、
持仓均价、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含货币资金及仓单质押资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为应对行情朝不利方向变化公司可能追加的保证金数量等。
测算周期包括日、周、月等,相关报告提供公司财务部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
组长,工作小组组长同时上报领导小组,第一时间联系不到工作小组组长时,交
易员直接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7)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风
险显著增加;
  (8)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交割能力造成显著影响。
  (三)风险处理程序
  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对措施,
超过领导小组授权权限的,立即上报公司对应审批层级的会议;工作小组与其他
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
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当
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告工作小组组长,由
其汇报领导小组成员,并由工作小组组长指示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操作,该操作要
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期权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
得擅自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公司套
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人员涉及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风
控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风控等
相关人员,以及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不良后果的,风险和损失由违
反人员承担;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
外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
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有解释权。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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