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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
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
投资决策权:
投资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履行及时信息
披露义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未达到上述所列标准的投资(向其他企业投资除
外)。
投资额达到如下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履行及
时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
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
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合作合同。
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
行监控。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
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
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
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
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
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
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
一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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