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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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
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因对外担保等原因
给公司造成的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人提供
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行为(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一旦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公
司可以为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相关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及财务审查,
并出具书面报告,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
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的对外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决策
及披露要求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表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
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只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
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未超过 30%;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机器设备。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
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
的公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具的对外担保文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
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
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
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
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
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
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
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
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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