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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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
            理制度
 (2026年5月15日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和科达精
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
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
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内部所任具体管理职务,严格依照公司
既定的薪酬管理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领取相应薪资待遇,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个人所聘的岗位、价值、责任,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以及行业收入水平等因
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业绩与可持续发展
情况、行业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竞争态势,可采取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
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
放,具体递延发放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止付赔索
 第十一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地区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特别奖励或惩罚,但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再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同
时,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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