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 年-2029 年)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
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
文件以及《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7年-2029年)>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实际经营发
展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7年-2029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
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40%(含40%):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
理。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据年度股东会授权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
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并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适用周期
(一)公司董事会需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
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二)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
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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