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6-022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公司与邓少炜、刘永成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序 诉讼或仲裁
原告 被告 基本案情 涉诉金额(元) 案号 当前进展
号 机构名称
(2025)
太原市中级 邓少炜、刘永成、段舒 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 黎、帕拓逊(第三人) 纠纷
(2025)
太原市中级 刘永成、邓少炜、段舒 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 黎、帕拓逊(第三人) 纠纷
合 计 164,489,069.5
注:本公告中帕拓逊指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一)案号:(2025)晋 01 民终 6562 号
纠纷起因: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股权转让经济损失人民币 77,620,813.80 元及其资
金占用成本人民币 4,623,720.95 元(以经济损失本金为基数,按照 2021 年 4 月 7 日 1 倍
LPR 的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7 日暂计算至 2022 年 10 月 15 日),
合计费用人民币 82,244,534.75
元;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控制的企业以及其关联方签署
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帕拓
逊 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为 201,840.81 万元,评估
基准日系 2020 年 10 月 31 日,增值率 198.66%。2021 年 4 月 22 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后,被告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第三人的股权不少于 43.66%,
系转让完成后的帕拓逊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一、被告二分别作为时任帕拓逊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未经正当内部程序,
在 2020 年的 10 月和 12 月,通过帕拓逊子公司向被告一支付了 47,053,661.75 港元(约人
民币 39,984,664.67 元)的资金。被告一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自己发放奖金,直接导致了帕
拓逊所有者权益减少,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其应有的实际价值。被告一违规发放奖金的行为,
导致帕拓逊全部股权价值被虚减人民币 119,416,636.62 元。考虑到上述损失的计算采用了
市净率估值法,原告酌情主张上述被虚减股权价值的 65%,即 77,620,813.80 元,作为本案
项下的侵权损失本金。
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帕拓逊董事会成员三名,被告一、被告二系其中两名。上述侵权
事实,均系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召集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并经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决策
执行,具有共同故意,因此,被告二应当就被告一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另,
被告三系被告一配偶,且以其名下账户代为接收被告一的上述资金,因此被告三亦当就被告
一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1、被告邓少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跨境通宝经济损失人民
币 42,000,000 元。
二审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3)晋 0106 民初 3215 号《民
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1,346 元,由上诉人邓少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号:(2025)晋 01 民终 6561 号
纠纷起因: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股权转让经济损失人民币 77,620,813.80 元及其资
金占用成本人民币 4,623,720.95 元(以经济损失本金为基数,按照 2021 年 4 月 7 日 1 倍
LPR 的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7 日暂计算至 2022 年 10 月 15 日),
合计费用人民币 82,244,534.75
元;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控制的企业以及其关联方签署
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帕拓
逊 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根据《评估报告》确定为 201,840.81 万元,评估
基准日系 2020 年 10 月 31 日,增值率 198.66%。2021 年 4 月 22 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后,被告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第三人的股权不少于 43.66%,
系转让完成后的帕拓逊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一、被告二分别作为时任帕拓逊的董事以及董事长、总经理,未经正当内部程序,
在 2020 年的 10 月和 12 月,通过帕拓逊子公司向被告一支付了 47,053,661.75 港元(约人
民币 39,984,664.67 元)的资金。被告一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自己发放奖金,直接导致了帕
拓逊所有者权益减少,评估价值显著低于其应有的实际价值。被告一违规发放奖金的行为,
导致帕拓逊全部股权价值被虚减人民币 119,416,636.62 元。考虑到上述损失的计算采用了
市净率估值法,原告酌情主张上述被虚减股权价值的 65%,即 77,620,813.80 元,作为本案
项下的侵权损失本金。
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帕拓逊董事会成员三名,被告一、被告二系其中两名。上述侵权
事实,均系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召集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并经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决策
执行,具有共同故意,因此,被告二应当就被告一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另,
被告三系被告二配偶,因此被告二、三应当共同承担上述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1、被告刘永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跨境通宝经济损失人民
币 42,000,000 元。
二审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3)晋 0106 民初 3214 号《民
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1,346 元,由上诉人刘永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入执行程序案件 12 件,涉案金额 44,498.81
万元,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案金额 6,412.32 万元;已审理完成案件 1 件,
涉案金额 14,260.21 万元;已调解案件 2 件,涉案金额 9,900.16 万元;公司作为原告在审
案件 1 件,涉案金额 25,869.38 万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法确定,如后续公司依法完成对上述案
件的执行,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
注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