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买: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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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6-01-04-03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出席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
发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二期 11
号楼 40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5 月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4,1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24,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24,107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 100,355,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表决结果:
   同意 100,355,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表决结果:
   同意 100,355,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表决结果:
   同意 100,343,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
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692,60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5%。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00,341,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690,50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7%。
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0,345,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694,50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2%。
   表决结果:
   同意 99,910,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1%;
反对 449,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4%;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60,07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8%。
下子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126,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9%;
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684,40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6%。
   关联股东隋国栋先生及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75,938,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
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685,70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2%。
   关联股东刘峰先生、刘超先生、许欢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100,334,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
反对 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683,50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1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胡天任
单位负责人:
            李振涛
                     经办律师:
                             丁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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