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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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 0731-8295 3778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三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
告事项;
书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
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
坡西路 558 号公司商务楼 5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801,610 股,
约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097%。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 7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6,023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
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039,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96,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017%;反对 3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5%;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034,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91,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88%;反对 3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64%;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041,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9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168%;反对 3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5%;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034,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91,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88%;反对 3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64%;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58,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03%;反对 3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50%;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本议案分为两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997,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54,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12%;反对 3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02%;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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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97,435,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554,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12%;反对 3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02%;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周智勇先生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购买理财产
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031,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88,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011%;反对 34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1%;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章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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