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邢恩田、谢申
丽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1号、
附2号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1-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了《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公司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1号、附2号重
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
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2-
人共48人,代表股份102,10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82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01,70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8.29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95,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2人,代表股
份39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份总数的0.187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参
会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所载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对《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在对
-3-
《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
方担保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有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在对《关于确认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有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现
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0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0%。
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7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285%;反对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06%;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0%。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84,64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2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2%。
-6-
总表决结果:同意102,10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80%;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第4项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
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除了第4项议案之外的
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程源伟 邢恩田
谢申丽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