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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五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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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维
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贺晴律师、谢浩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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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有
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在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15号维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文化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统 进 行 网络 投票的 时间 为 : 2026年 5月 15日上 午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047,85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201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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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98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69.142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93%。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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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决议由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董事签署。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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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045,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
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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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4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
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04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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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三、议案四系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六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并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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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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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贺 晴
谢浩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