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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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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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
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6 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
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召开,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
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74
人,代表股份 79,213,82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764%。以上股东是截至
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
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相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
果。
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9,194,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50%,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9,194,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50%,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9,194,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50%,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9,10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50%,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燕金元、王石、许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70,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50%,本议案通过。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55,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50%,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9,10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50%,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张乐瑶 律师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