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6-017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3,517,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2,31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60.9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 1,199,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0.597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67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公司股份 2,47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1.23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99,6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0.597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39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55,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8%;反对 117,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71%;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3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55,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52%;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7%;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3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54,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16%;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53%;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3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55,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52%;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7%;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38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5,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58%;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4,1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5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5,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58%;反对 124,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3%;弃权 4,1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谢公晚先生、谢公兴先生、王雪平先生、朱海峰先生作为
公司董事,共计持表决权股份 8,839,300 股,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
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39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54,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16%;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53%;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2,4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2,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96%;反对 129,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73%;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王雪平先生、朱海峰先生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持表决权股份 985,500 股,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2,4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2,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96%;反对 129,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73%;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王雪平先生、朱海峰先生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持表决权股份 985,500 股,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2,4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2,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96%;反对 129,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73%;弃权 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王雪平先生、朱海峰先生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持表决权股份 985,500 股,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邵彬、李文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